黄小微;于锋;孙淑卿;陈世望;郦岐昌
《中医药法》确立中医医师可以通过资格考核取得医师资格.本文着眼于《执业医师法》,分析中医医师资格考核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作者:汪建荣 刊期: 2017年第05期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体系建设,加快规范化建设进程.方法:通过对天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进行专题问卷调研和个人访谈,掌握各监督机构现状、人员与房屋配置、执法能力等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面临的困难,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结果:天津市卫生监督员共630人,市级106人,区级524人.天津市常住人口为1 516.81万,平均每万人口拥有卫生监督员约0.42名.天津市监督相对人共有18 640家,平均每名卫生监督员需监督29.6家.全市全年监督29 128户次,平均每名卫生监督员监督46.2户次/年.结论:要抓住当前行政体制改革的机遇,全面整合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资源,加大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力度,优化结构,健全网络,进一步提升卫生计生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作者:郝欣欣 刊期: 2017年第05期
新形势下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将医德医风工作移交给医务部门主管.某三甲公立医院针对创新医德医风进行了完善制度、加强组织领导、部门联动、强化行风建设责任制、分层次宣教等方面探索,为医院医德医风建设提供借鉴.
作者:李玉丹;王峥 刊期: 2017年第05期
我国现有的等同原则在适用于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认定时存在一定的困难,无法很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对此,本文以专利法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中药复方的特殊性,从技术特征的确定划分和等同原则的判断标准两个方面,对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原则提出较为细致的适用规则.此外,本文还提出了其他两个应当考量的因素,即等同原则的价值宗旨和被诉侵权人的主观状态.
作者:郭斯伦;马韶青;冉晔 刊期: 2017年第05期
目的:探讨参与式教学方法的实践应用,以提升卫生法学专业的教学效果,提高学生法律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方法:在每个年级抽取卫生法学专业课程,然后由教师在课堂上应用参与式教学方法,后使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对学生进行调查.结果:上大学后,分别有84.3%和97.i%的学生认为自学能力和搜集资料能力有提高,学生在网络上查找资料更加熟练.82.9%的学生认为参与式教学相比传统式教学更能提升学习的主动性,有94.2%的人认为参与式教学可以推广.结论:卫生法学专业开展参与式教学方法应当推行并且可行.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注意坚持参与式教学法与讲授教学法有效结合,讨论应围绕教学目的,教师应了解授课对象的特点,教师应努力激发学生有效参与.
作者:赵晓佩;马辉 刊期: 2017年第05期
本文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面对因个人原因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该如何处理进行探讨,进而对我国生活饮用水安全领域立法现状进提出意见和建议.
作者:张晓美;孙立平;王芮;贾红武;张金鸣;徐果 刊期: 2017年第05期
卫生监督机构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当前在衔接机制运行中发现立法存在空白、衔接机制不畅、卫生监督体制尚待改革、法律风险控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等问题,亦引发诸多争议.本文试图从卫生监督在“两法衔接”机制中的法律定位、执法权限、案件移送标准、衔接程序等角度,分析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和路径选择,以实现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目标协调,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黄小微;于锋;孙淑卿;陈世望;郦岐昌 刊期: 2017年第05期
目的:调查重庆市中小学教学环境卫生现状,为采取针对性监督措施提供依据.方法:对重庆市19个区县2044所学校2016年度教学环境卫生指标如教室采光、黑板配置等情况进行调查.结果:受检学校教室墙壁设计、教室采光、黑板配置合格率等均在90%以上.但教室照明合格率仅为80.2%,课桌椅配置合格率低达43%.主城区与非主城区学校在教室墙壁合格率、学生宿舍合格率、教室微小气候合格率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非主城区学校在教室人均面积合格率方面高于主城区学校,但在教室照明、教室噪音、课桌椅配置合格率方面均低于主城区学校(P<0.05).结论:重庆市中小学校教学环境卫生状况不容乐观,课桌椅配置不合格、教室照明不足是突出问题,非主城区学校是重点监督对象.
作者:明佳;陈嘉明;童晶;陈政;杨莉 刊期: 2017年第05期
“分析意见”是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关键部分.写好“分析意见”有利于提升鉴定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减少鉴定专家出席法庭接受质证.部分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分析意见”存在篇幅过短、结构混乱、关键内容遗漏、文字错误等问题,给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本文建议高度重视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意见”的撰写,通过强化“用功”、“用理”、“用谨”、“用典”、“用朴”的理念,提高鉴定专家“分析意见”的撰写水平,促进鉴定质量不断提升.
作者:李国红 刊期: 2017年第05期
21世纪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互联网被应用在各个行业领域,网络医疗也随之发展.网络医疗冲击了传统的医疗模式,解决了传统医疗受时空性限制的问题.但网络医疗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医疗质量方面的问题,例如网络诊疗及时性差、网络治疗安全难以保障以及效率低、病人满意度差等.因此,需要采取措施通过对网络医疗平台的监管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来保护患者权益,保障网络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龚波;张翠玲 刊期: 2017年第05期
在当前的卫生行政执法环境下,“引诱性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存在一定的合理性.然而,由于“引诱性执法”存在先天的缺陷,因此容易异化,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加以限定,以更好地实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
作者:姚昱 刊期: 2017年第05期
追诉时效届满后不予立案的作法,混淆了实体与程序、实质与形式以及执法监管与信访处理的关系.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深入,在全力建设健康中国和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卫生计生部门应强化程序意识,在对追诉时效届满的举报案件立案调查后,通过善用程序规则与落实替代责任,有利于加强医疗监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
作者:高丛林 刊期: 2017年第05期
目的:对上海市某区内医疗机构2002年至2014年发生的明确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责任,或在处理医患矛盾时被殴打致伤医务人员所发生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456例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旨在探讨纠纷发生因素并从区卫计委管理层面提出一些管理策略.方法:对456例发生理赔的案例按个案属性进行归类整理,按分布特征分类统计.结果:医疗纠纷发生特点为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为大多数,大多发生在内外科临床科室,其中手术科室比例高,纠纷发生的责任主体以临床医师、护士为主.按照纠纷发生原因分析,主要为诊疗缺陷(27.41%)、病情评估不足(18.42%)、护理不当(14.69%).结论:加强全面全程管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良好医患沟通机制、完善医疗纠纷与解决机制、注重社会原因的影响是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
作者:汪咏梅;沈雪生;庄璘;乔海红 刊期: 2017年第05期
通过某县首起无证行医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例,就违法主体认定、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取缔的法律属性等焦点问题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卫生监督协管前哨作用的亮点问题进行分析,对合理规范医疗秩序,有效打击非法行医提出建议.
作者:薛景天;周一兵;陈晓春;邵伟民;尹志恒;雷刚;杨平;苏俊娇;张文军;戴娟 刊期: 2017年第05期
服务提供者于服务过程中,使用了缺陷产品或设备,而服务提供者又并非该产品或设备的生产者,从而造成服务利用者受损害的,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事宜不在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涵盖范围之内.但产品责任指令不妨碍各成员国制定规则,令服务提供者就此等损害,纵无过错,亦负赔偿责任,前提是保留受害人及服务提供者依照指令设定的要件追究生产者责任的权利.
作者:唐超 刊期: 2017年第05期
《元典章》为现存记载元代典章制度的重要史料之一,其内容丰富,篇幅宏大,博大精深,充分展现元代社会百态,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其医政制度中医学教育、医政机构、医疗法规三个方面极具元代代表色彩.以上内容仅为《元典章》中医政精华所在,望抛砖引玉,促进元代医史资料的研究,为当代医事管理、公共卫生改革提供借鉴.
作者:席榕;李昊昱;张凯文 刊期: 2017年第05期
医闹是我国社会近20年来新出现的突出问题与矛盾,各级政府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对医闹进行干预与处理,然而行政主导的医闹专项治理模式在当前医闹高发、恶化的情形下,难以收到治理长效化、制度化的效果.医闹在很多情况下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制度,坚守法律程序并信仰法律治理是基本的解决方案.专项治理涉医违法犯罪事项的终责任主体应该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
作者:肖柳珍 刊期: 2017年第05期
(上接2017年第4期第5页)(六)重大手术、理解能力差的特殊患者和试验性医疗行为知情同意录音备查制度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学习型患者”在患者中的比例会越来越多,更为重要的是家父式的医患关系已经不能满足患者的要求了.患者强烈要求参与到临床决策中,并与医务人员分享“病情、治疗方案、风险和费用”这四个方面的专业知识.而只有基于专业知识分享并终达成认知共识,才是避免纠纷的因应之道.然而,我国医疗行业这些年推行的“知情同意”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却将重心放在了“同意”上,导致“签个字吧”已经成为我国目前临床上的口头禅,而且还错误地认为“知情同意”制度可以免除医院的所有责任.于是我们的知情同意书写的酷似“生死状”,从第一条到后一条几乎都是免责条款,让毫无医学知识的患者经常望而却步,不敢签字.实际上,从西方社会引入的“知情同意”制度,其价值重心应当是“知情”而非“同意”,因为不知情、不理解的同意,签了字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只有基于理解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使得医师的职务行为成为一种阻却违法事由.即使你从法律上已经通过“患者已对上述内容表示理解”的免责条款试图撇清自身责任,患者也一定会因为手术前后的认知差异性对医师不依不饶[12].
作者:王岳 刊期: 2017年第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