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毅;张宇鹏
近年来,随着人身伤害案件和经济纠纷的增多,鉴定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由于司法鉴定无属地管辖,无层级限制,各鉴定机构无隶属关系,当事人可以任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还可以委托多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挑选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意见用于诉讼.面对“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法官由于缺乏必要的专门知识,难以对鉴定意见是否正确作出判断.而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就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阐述,接受控辩双方就鉴定意见的制作是否合法、鉴定的过程是否科学、鉴定意见是否可靠等进行的质证,利于查明案情、认定事实和排除合理怀疑.
作者:王斌;张阿众 刊期: 2013年第z1期
1案例资料1.1 简要案情及病历资料王某,男,47岁.因发烧、咳嗽、头晕、右上腹疼痛两周,于2012年5月28日下午到当地医院治疗.查体:一般状态欠佳、嗜睡、面色苍白,体温38.5℃,脉搏110次/min,血压60/40mmHg,诊断:胆囊感染,感染休克.给予:25%葡萄糖100ml+VC2.5g/iv;安痛定3ml+地塞米松5mg/iv,5%葡萄糖500ml+先锋霉素5.5万单位+地塞米松10mg,静脉点滴.静点液还余100mL时,突然癫痫发作,四肢抽搐,大小便失禁,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两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抢救无效死亡.患方认为是药物过敏或用药不当导致患者死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作者:裴永学;谷舞;刘亚利;宋光涛;金鑫 刊期: 2013年第z1期
1案例资料简要案情汪某因邻里纠纷被人咬伤右耳廓.我市某县检察院送来关于汪某耳部伤情的4份法医学鉴定书,要求对伤情鉴定书进行文证审查,分析汪某损伤属何种伤情,应如何采信鉴定.病历摘要某县人民医院病历记录:右耳部中下1/3处与右耳部与面部交界处可见三角形不完全离断伤总长共约5.0cm,边缘不齐,未缝合,可见脓性分泌物.人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抗感染对症处理.出院诊断:右耳不完全离断伤.
作者:王旭 刊期: 2013年第z1期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标》)施行至今10余年间,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道标》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毋庸置疑.随着国际伤残评定科学迅速发展,我国的司法鉴定形势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在骨关节损伤[1][2][3][4]、精神障碍[5][6]和五官损伤[7]的伤残评定等方面,《道标》无论从理论上和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之处,因而对《道标》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势在必行.
作者:张晓彤;王云介 刊期: 2013年第z1期
1案例资料1.1简要案情朱某,女,40岁.于2012年10月17日9时许,被他人拳击伤及左眼部,当时有鼻出血.伤后10小时到县级医院就诊;主诉:左眼外伤后,左眼胀,视物不清;查体:裸眼视力:右1.0、左0.6.左眼睑轻度肿胀,结膜轻度充血,角膜上皮点状脱失,前房中深,房水清,瞳孔圆,直径3mm,对光反应灵敏.当日(10月17日)县级医院眼眶CT报告单示左侧眶内壁骨折,左侧内直肌挫伤.伤后第二天(10月18日)市级医院眼眶CT报告示:左侧眶内壁骨折,眼外肌正常.同年11月1日眼眶CT报告示:左侧眼眶内侧壁骨质欠连续,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CT表现.伤者申请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作者:于毅;张宇鹏 刊期: 2013年第z1期
交通事故致头面部损伤的伤者,其嗅觉障碍在适用《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标准》评残时,暂不予以评定.这表明外伤性嗅觉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合理的维护,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司法鉴定宗旨.本文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浅探外伤性嗅觉障碍在司法鉴定评残活动中的适用.
作者:周伟赋;骆啸;郑银兵 刊期: 2013年第z1期
1案例资料案例1 聂某,男,35岁.2010年1月27日因“车祸致全身多处疼痛、出血半小时”就诊.住院期间先后行“双侧胸腔闭式引流+脾切除+尿道会师术+双侧髂内动脉栓塞术+右侧肱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桡神经探查+骨盆闭合复位支架外固定术+耻骨下端切除、狭窄段切除尿道端端吻合术”,出院诊断为“多发伤、后尿道断裂、复杂性尿道狭窄、骨盆骨折、勃起功能障碍、脾破裂等”.诉自外伤后受性刺激阴茎无法勃起,无法进行正常性生活,晨间勃起消失,性欲正常.查体:跛行,右侧腹部、脐至耻骨联合处、右侧膝盖部至右脚外踝处、肛门至阴茎根部可见切口疤痕,会阴部感觉消失,阴囊反射、提睾反射、球海绵体反射、肛门反射均减弱.经鉴定,其阴茎勃起中度障碍,评定为Ⅵ级伤残.
作者:王建国 刊期: 2013年第z1期
道路交通事故损伤中,受伤人员可以是驾驶员、乘员,也可以是行人,其成伤的原因和方式复杂而多变.笔者结合一起交通事故中疑似驾驶员损伤的成因进行探析.1案例资料2011年10月2日,犯罪嫌疑人成某驾驶的小客车在S4高速公路莘庄道口与被害人宣某(女,46岁)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双方车辆行驶至S4高速公路颛桥向阳路收费口处后,再次发生碰撞,随即双方驾驶员引发口角,后成某采用掌掴、脚踹的方式对被害人宣某进行殴打,致使宣某受伤.
作者:徐跃灵君;于红卫;江东华 刊期: 2013年第z1期
1案例资料1.1 简要案情马某某,男,1岁9个月.2009年8月26日出生于某县人民医院,出生后因“发育迟缓”先后至多家医院就诊,于2010年10月被确诊为“苯丙酮尿症”.家属认为县人民医院未能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对马某某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致使错过佳治疗时机,导致患儿终生残疾,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就某县人民医院对马某某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如存在医疗过错,其与马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程度等,委托进行法医学鉴定.
作者:贾果峰;温生新;谷建平;魏在后 刊期: 2013年第z1期
胸腹部穿透伤指致伤工具穿透胸腹壁进入胸腹腔的创伤.由于致伤工具大小不一,创口大小也不一致,加之创口肌肉收缩,肉眼很难判断是单纯性穿透伤,还是合并内脏器官损伤.因此,胸腹腔探查是诊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本文作者就21例胸腹部穿透伤的案例作一浅要分析.
作者:胡火梅 刊期: 2013年第z1期
2012年10月20日11时许,梁某(男,35岁)报案称:在某医院住院部医生办公室与医生发生纠纷,被医生用椅子砸伤自己面部.但医生予以否认,并称梁某系自己摔倒时面部与椅子碰撞致伤.双方当时各有4人在场,且各执一词,办案单位提请法医对伤者的损伤方式进行鉴定.
作者:石河;冯宝圣;黄奕才 刊期: 2013年第z1期
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常遇到将眼眶内侧壁结构改变诊断为骨折,导致对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对如何界定是否骨折及骨折的新旧程度,结合实际案例加以分析.1 眼眶的骨性结构组成眼眶呈四棱锥形,是容纳眼球的骨性腔隙,眼球和眼眶之间充填脂肪,与眼睛功能密切相关的神经、血管穿行其间.眶的四壁厚薄不等.眶上壁与颅前窝相邻.下壁下方为上颌窦,下壁上面可见眶下沟,向后延续达眶下裂,向前经眶下管出眶下孔.眶内壁由前向后依次由上颌骨、泪骨、筛骨和蝶骨构成,筛骨纸板是其内壁的主要结构.外侧壁厚,其后部和眶下壁之间有眶下裂通颞下窝和翼腭窝,和眶上壁之间有眶上裂通颅中窝(图1).
作者:刘杰;杨文 刊期: 2013年第z1期
1案例资料1.1简要案情许某,女,39岁.某年3月份在与他人在楼梯间争执的过程中被人向后推向楼梯扶手,后自诉腰部疼痛,至医院查X线片报告L4椎体前上缘骨折,遂至我处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经调阅案卷材料,伤者在与人争执过程中躯干部未发生过曲动作.
作者:徐海涛;沈凯 刊期: 2013年第z1期
多生牙又名额外牙,可发生于牙弓的任何部位,常见的是“正中多生牙”,位于上中切牙之间或者其腭侧.多生牙形态多为小锥形或过小牙,与正常牙形态相似的较少,且单发者多见,3颗以上者少见[2].目前在多生牙损伤的鉴定中,存在的争议很大:其一认为多生牙也属于“牙齿”,应该参照“轻伤标准”给予损伤程度评定;其二认为多生牙属变异牙,不属于正常乳牙或恒牙,临床上都建议尽早拔除,且常常伴有牙根短小、不在正常部位,造成脱落所需的外力也较正常牙齿所需的外力要小,其损伤不应属于“轻伤标准”所列情形.
作者:周晓明;刘鑫;侯振宇 刊期: 2013年第z1期
1案例资料桥某,男,22岁.2008年1月6日晚20时50分许,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被人刺伤右颈部,当时出血不止且迅速,人渐昏迷不醒,于当晚21:20因“右颈部刀刺伤10分钟余”被送至某中西医结合医院急诊,查体:T 36.5℃、P 130次/min、R 24次/min、BP 3.5/3.1 kPa(26/23 mmHg),神志不清,昏迷,呼之不应.
作者:潘斗超;张俊杰 刊期: 2013年第z1期
1案例资料1.1简要案情林某某,女,20岁.某日被其男朋友在床上用裤子勒颈数分钟后昏迷,林某某男朋友即叫同住一出租屋的同事一起送林某某至镇医院治疗,后转至区人民医院治疗.1.2主要病历摘录患者2h前在宿舍被人卡脖子后不省人事,呼之不应伴烦躁,由他送地方区医院治疗.检体:患者急性面容,表情淡漠,被动体位,脉搏91次/min,呼吸15次/min,血压74/31 mmHg.头面部见广泛皮下出血,颈前靠近下颌处可见两道皮下瘀斑.双侧结膜出血,双侧瞳孔大小2.5mm,对光反射消失.生理反射消失,病理反射未引出.人院诊断:①窒息;②缺血缺氧性脑病.
作者:廖振瑜;林国生;叶国英 刊期: 2013年第z1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涉及死因、伤残等级评定两种情况下,法医需参与医疗事故鉴定.法医如何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发挥作用,本文结合多年参与医疗鉴定工作的实际予以分析.1 目前法医参与医疗事故鉴定的现状1.1 专业领域特殊,与临床医学交叉面较小法医专业工作是应用医学、生物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技术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的问题,它偏重于人体损伤形态、程度、关系、后果等方面的研究,与临床医学的救治、护理、检验等方面有显著的区别.虽然法医专业围绕损伤这个面与临床多个学科发生交叉,但与临床医学相比,交叉的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专业的差异导致了法医无法通晓临床中的诸多核心环节,除部分从临床改行担任法医者外,多数法医的临床水平较低,无法与资深的临床专家相比.
作者:康宁;徐彬 刊期: 2013年第z1期
指甲缝处于手指的末端,在受害者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挠、扭打等激烈抵抗或徒手搏斗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皮肤组织或微量血液经常会被刮附遗留在死者的双手指甲缝内.准确提取到死者双手指甲缝内脱落皮屑细胞并送DNA实验室检出犯罪嫌疑人的DNA数据,将为案件侦破提供关键线索和科学证据.
作者:张维灿;李东玫 刊期: 2013年第z1期
笔者在十多年的法医鉴定工作中,发现一些交通事故法医鉴定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大家交流并希望相关部门重视和解决.1 法律的滞后和相互不配合法律的滞后和相互不配合,给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造成的不便,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例如:甲饮酒驾驶机动车或无证驾驶机动车将乙撞成肢体骨折,甲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根据1990年出台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五条,乙进行即时鉴定只能构成轻伤,甲的饮酒或是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或第九十九条仅能处以罚款或是拘留十五天,十五天后公安机关对甲将无任何约束措施,甲完全可以脱离公安机关的控制.而乙作为受伤的个体,按照目前的物价水平要承担至少2~3万元左右的医疗和其他损失费用.根据法医学的判断标准,乙的鉴定时间应该是在伤后3-6个月,此时即使乙已经完全康复,再想通过法律的手段要回经济损失恐怕很是要费一番周折.如果乙是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数万元的经济损失由于甲的失控而无法得到赔偿,加之其身体损伤带来的巨大痛苦,其心理上一定会产生对社会的不满.
作者:王宇飞 刊期: 2013年第z1期
现行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标》)中涉及骨盆骨折的条款包括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骨盆骨折严重畸形愈合、骨盆倾斜致双下肢不等长、骨盆严重畸形破坏女性产道四个方面,但对上述情形没有明确释义,因此在实践中较难把握,形成的鉴定结论容易产生分歧.本文对实际工作中骨盆骨折伤残等级案例进行总结和分析,对骨盆骨折相关条款的把握进行解释,就骨盆骨折导致的伤残等级评定方法提出建议,与同行交流.
作者:李琳;刘俊芳 刊期: 2013年第z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