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奇;汪隽;张舒;杨威
颅脑损伤包括头皮损伤、颅骨损伤和脑损伤.不论是开放性或闭合性颅脑损伤,或是因锐器、钝器的暴力打击伤,乃至徒手的打击、气体的爆炸,均能使外耳、中耳或内耳受损,影响听觉功能.1 颅脑损伤所致耳聋的分类1.1传导性聋主要由外耳及中耳受损引起.外耳损伤常见为耳部的撕裂与离断,耳道的裂伤,一般因积血引起听力下降,除去积血可恢复正常.如发生感染形成狭窄或闭锁将影响声波的传导,出现轻度传导性耳聋.中耳损伤分为两种.
作者:于海军 刊期: 2013年第z1期
司发[199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和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自发布以来已经二十余年,但两个标准的部分条款尚有不足之处,笔者进行浅析总结,为新标准的修订提供一些信息.
作者:王静;胡健 刊期: 2013年第z1期
1案例资料1.1简要案情刘某某,男,10月龄婴儿.2012年4月28日“因感冒、发烧、咳嗽,在家曾静脉滴注药物(磷霉素钠半支+ 0.9%G.S 60 ~ 70mL)3天,不见明显好转,伴喘息、口唇发绀”到某卫生院就诊.查体:不发烧,P:120次/min,口唇发绀,重度营养不良貌,胸部畸形,三凹征阳性,双肺明显哮鸣音及水泡音,心脏Ⅲ级吹风样及滚桶样杂音,诊断为:①重度先天性心脏病,②支气管肺炎.给予门诊输液、对症治疗,10:30患儿哭闹不止,伴呼吸急促,口唇发绀,予镇静、吸氧、呼吸兴奋剂、强心剂等不见好转,后抢救无效死亡.
作者:刘力军 刊期: 2013年第z1期
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探讨,以期对健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有所借鉴.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现状1.1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够公正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主要有三种途径,分别是卫生部门委托、双方当事人委托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而其中的双方当事人委托对患者极为不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害方往往是患者,现行的需要两方来共同申请、委托的规定使患者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如果院方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则鉴定机构可以推脱责任、不接受患者技术鉴定的申请.
作者:李红玉 刊期: 2013年第z1期
1案例资料某男,45岁,罪犯.某年5月15日23时许,在生产劳动中与他犯发生争执,继而厮扯,被他犯勾拳击中面鼻部,致鼻腔撕裂,血流不止.1.1病历摘要
作者:徐红星;王有民 刊期: 2013年第z1期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常常遇到护理依赖赔偿的问题.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对法医临床鉴定中护理依赖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1 资料与方法1.1资料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重庆法医验伤所法医临床鉴定的500名伤者数据资料,且满足只做过伤残等级鉴定而没有做护理依赖程度、期限鉴定.
作者:邢扬;邓世雄 刊期: 2013年第z1期
1案例资料9例伤者,男性7例,女性2例;年龄20~ 40岁3人,40 ~ 60岁6人;左眼5例,右眼3例,双眼1例;受检时间2~ 30天不等.7例初次CT检查时,报告为眶内侧壁骨折,但经复查CT薄层平扫及三维重建后发现眶内侧壁骨仅向内凹陷,骨质连续,未见明显骨折;2例在初次CT示眶内壁凹陷,骨质连续.9例的损伤评定结果,均未构成轻伤.
作者:李森全;徐海涛;蒋晓三 刊期: 2013年第z1期
原发性损伤是指被鉴定人在就诊前机体所遭受的损伤,绝大多数属机械性损伤,包括钝器伤、锐器伤,爆炸伤以及交通事故损伤等;“医源性损伤”则是指由医疗因素所造成的机体损伤,即由于医务人员诊疗护理不当造成治疗必需而导致的损伤.后者并不完全等同于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伤,因为某些合理有效的治疗措施同样会给机体造成一些难以避免的伤害.
作者:张长春 刊期: 2013年第z1期
1案例资料卫某,男,45岁.2013年3月9日凌晨2时许,被他人殴打致伤入住医院诊治.X线检查示左侧第2~8肋骨连续性中断,骨折断端错位;其中第4~7肋骨为双骨折;右侧第2肋骨连续性中断,骨折断端错位;左侧肋膈角变钝.两肺纹理增粗.诊断:(1)胸部多发肋骨骨折;(2)左侧少量胸腔积液.入院第三天出现呼吸困难,转入上级医院诊治.
作者:郑建兵;王晓宇 刊期: 2013年第z1期
脊柱损伤是临床法医学实践中一种常见的外伤,常由交通事故、高坠、房屋倒塌、打击、跌倒和枪炮弹伤等引起,其中交通事故是脊柱损伤的重要致伤原因之一.严重的脊柱损伤可累及脊髓,致残率较高.本文收集了2004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交通事故中的378例脊柱损伤案例,旨在对脊柱损伤的部位、损伤类型、严重程度及后遗症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作者:沈文军 刊期: 2013年第z1期
1案例资料某男,4岁.3月25日诉头疼,遂由其母陪同至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男童颈前右侧有一创口,MRI示椎体异物.经调查,3月21日,男童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跌倒,手中所持铅笔垂直经颈前插入颈部.幼儿园老师将铅笔拔出,见颈部创伤较小,未出血,便未告知家长;3月27日,男童在医院行椎体异物取出术,术中取出铅笔断端(长1.0cm,宽0.4cm),4月20日康复出院.
作者:张艳;李文明;田虹;刘新强 刊期: 2013年第z1期
1案例资料1.1简要案情朱某,男,46岁.2013年1月30日因邻里纠纷与施某夫妇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受伤.1月31日朱某被送拘留所行政拘留五天.入所前朱某自述左肩部疼痛,拘留时朱某左肩部进行拍片(图1),未检见明显骨折现象.2013年2月6日,朱某至我法医门诊反映情况称其左肩胛骨骨折,并出具了当日在市中医院拍摄的X线片(图2)和CT片(图3),同时称该骨折系被施某夫妇二人殴打所致,但据拘留所管教证实,朱某在拘留室内,左肩关节活动并无太大障碍,可自行脱去毛衣.朱某伤后7天方查出肩胛骨骨折,骨折与损伤时间间隔较长,为明晰案件责任,进行损伤机制及损伤程度鉴定.
作者:刘迎春;吴国民;彭银辉 刊期: 2013年第z1期
临床医学诊断与法医临床学诊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医临床学诊断是鉴定人在全面了解伤者受伤经过的基础上,对伤者就诊期间的病历资料及法医临床学检验等内容的概括和总结,是伤情鉴定的精华、核心,要求准确、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作者:申立;金晓虎;高明;伏建斌 刊期: 2013年第z1期
上肢神经损伤在伤害案件中比较常见.本文收集87例外伤性上肢神经损伤的鉴定资料,就其不同神经损伤的临床表现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外伤性上肢神经损伤的鉴定方法和依据.1案例资料87例上肢神经损伤资料取自2009年至2012年法医活体损伤鉴定案例.男性伤者84例,年龄15~68岁;女性伤者3例,年龄29~ 42岁.刀砍伤68例(78%),玻璃割伤13例(15%),铁棒打击4例(4.5%),撞击伤2例(2.5%).致伤部位与受损神经分布见表1.
作者:张阳;张晓雷 刊期: 2013年第z1期
道路交通事故损伤中,受伤人员可以是驾驶员、乘员,也可以是行人,其成伤的原因和方式复杂而多变.笔者结合一起交通事故中疑似驾驶员损伤的成因进行探析.1案例资料2011年10月2日,犯罪嫌疑人成某驾驶的小客车在S4高速公路莘庄道口与被害人宣某(女,46岁)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双方车辆行驶至S4高速公路颛桥向阳路收费口处后,再次发生碰撞,随即双方驾驶员引发口角,后成某采用掌掴、脚踹的方式对被害人宣某进行殴打,致使宣某受伤.
作者:徐跃灵君;于红卫;江东华 刊期: 2013年第z1期
鼓膜多发性穿孔较为少见.本文就所遇的鼓膜多发性外伤性穿孔的典型案例做一分析,供同行参考.1案例资料例1 张某,女性,37岁.因“被掌击至右耳耳鸣、听力下降半天”到当地医院就诊.检验见右耳鼓膜紧张部后下象限不规则大穿孔;前下象限梭形穿孔.穿孔周围见血迹.
作者:倪伟勇;肖定科 刊期: 2013年第z1期
司法实践中,因鉴定人对足弓结构破坏的理解不一,同一案件出现多种鉴定结果.本文对172例有伤足不适主诉、伤者或鉴定人员发现伤侧足弓扁平或高弓,采用横仓氏法测量足弓角进行分析,拟定足弓结构破坏的量化基线,与同道商榷.
作者:陈晓忠;胡丰涵;陆纯明 刊期: 2013年第z1期
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医鉴定人不出庭、不愿意或不敢出庭参加质证的现象比较普遍.笔者现就有关问题作一浅析.1法医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现状及原因分析1.1 法官过于相信鉴定意见实践中,许多法官过于“迷信”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在对鉴定意见未加严格审查或者未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就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这种做法剥夺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要求行使质证的权利,甚至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审查错误.
作者:林宇新;茆怀海;高进文 刊期: 2013年第z1期
笔者在十多年的法医鉴定工作中,发现一些交通事故法医鉴定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大家交流并希望相关部门重视和解决.1 法律的滞后和相互不配合法律的滞后和相互不配合,给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造成的不便,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例如:甲饮酒驾驶机动车或无证驾驶机动车将乙撞成肢体骨折,甲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根据1990年出台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五条,乙进行即时鉴定只能构成轻伤,甲的饮酒或是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或第九十九条仅能处以罚款或是拘留十五天,十五天后公安机关对甲将无任何约束措施,甲完全可以脱离公安机关的控制.而乙作为受伤的个体,按照目前的物价水平要承担至少2~3万元左右的医疗和其他损失费用.根据法医学的判断标准,乙的鉴定时间应该是在伤后3-6个月,此时即使乙已经完全康复,再想通过法律的手段要回经济损失恐怕很是要费一番周折.如果乙是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数万元的经济损失由于甲的失控而无法得到赔偿,加之其身体损伤带来的巨大痛苦,其心理上一定会产生对社会的不满.
作者:王宇飞 刊期: 2013年第z1期
近年来,随着人身伤害案件和经济纠纷的增多,鉴定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由于司法鉴定无属地管辖,无层级限制,各鉴定机构无隶属关系,当事人可以任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还可以委托多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挑选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意见用于诉讼.面对“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法官由于缺乏必要的专门知识,难以对鉴定意见是否正确作出判断.而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就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阐述,接受控辩双方就鉴定意见的制作是否合法、鉴定的过程是否科学、鉴定意见是否可靠等进行的质证,利于查明案情、认定事实和排除合理怀疑.
作者:王斌;张阿众 刊期: 2013年第z1期